2008年6月2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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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罪案件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在绍兴召开
辩诉交易——司法改革潮流
认罪协商——试水和谐司法
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陈镇南

  本报讯  6月21日,为期两天的“认罪案件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”在绍兴结束,130余名中外法学专家与中国检察官就辩诉交易制度、简易程序、普通程序简化审、认罪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改革等议题开展了热烈的交流和研讨。
  近几年,我国司法机关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。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,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完善司法运行制度,高效处理各类刑事案件,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,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,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,实现和谐司法,成为各级司法机关关注的话题。
  与会代表认为,需要对一些认罪案件分流处理,以加快办案速度,节约司法资源。近年来,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陆续进行了一些工作机制改革,如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改革、证据开示和量刑建议的试点等,以期构建中国的认罪案件办理程序。会上,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、法学博士陈国庆提出,“当前迫切需要法学理论的创新和诉讼观念的转变以及刑事实体法、程序法上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。”

  和谐社会为认罪协商提供机会
  一直以来,我国司法界都认为,犯罪是对国家社会利益的侵害,对犯罪应当严厉打击,国家与犯罪者是不能和解的,被告人与被害人也不能私了结案。相应地,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,除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外,在公诉案件中是不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出面与被告人“讲和”的。这种以“私了”取代国家法律的严肃追究,被认为是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,因此,在现行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的框架下,是没有“认罪协商”制度的立足之地的。尽管有学者提出“恢复性司法”、“认罪协商”等制度,但并没有引起广泛关注。
  直到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之后,在对待犯罪问题上,我国司法机关开始思考并探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,如开始试水扩大不起诉范围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、认罪协商等等。
  在这次国际研讨会上,陈国庆更是大胆提出,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不能仅仅限于针对轻微犯罪,对未成年人、初犯、偶犯要尽量依法从轻处理,对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刑事犯罪,也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教育人,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依法和解,采取措施弥补被害人的精神物质损失,争取犯罪人的悔过自新。

  认罪协商尚需制度配套
  认罪协商目前还需各种具体制度的配套和衔接,方能使该制度真正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促进和谐的作用。有学者认为,应当赋予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。
  长期以来,“司法迷信”或“审判迷信”的理论和观念占据了主导地位,认为凡是构成犯罪的均应提请法院处理。在当代各国司法制度中,大都将“检察官”看作是“法官”同质的司法官员,适应犯罪激增、实际处理案件的需要而赋予检察官更大的处理刑事案件的权力,包括检察官有权力对部分案件从客观公正、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,及时作出不起诉处分,以分流刑事案件,节约司法资源。这次研讨会上,一些专家指出,当前可以适当扩大不起诉的范围,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,并相应地赋予检察官对违法行为处以罚金,没收财产的权力。对于符合认罪协商条件的案件确需定罪处刑的,检察官有权向法院提出从轻、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,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或者予以认可。